一、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职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我市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职工也可以向企业所在地总工会或行业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争议调解申请。